徵信,徵信社
回首頁 與我們聯絡 線上諮詢
公司簡介 業務項目 服務流程 費用說明 徵信法律常識 徵信社信用 帳款諮詢 外遇徵信 器材簡介

徵信公告:親愛的客戶您好, 近期有不肖業者冒用本公司'友愛徵信"名稱在奇摩關鍵字打廣告, 請消費者注意!!

我國現行刑法仍採平等處罰主義,尚未將通姦除罪化,對於夫或妻的通姦行為,只要配偶依法提出告訴,均予以處罰。

「精神外遇」、「性幻想」、「電話性交」、「網路性愛」,能否構成通姦罪?
(1) 所謂「精神外遇」,係指肉體接觸之外的婚姻外遇,相對於「肉體外遇」。在現實生活中,常見有所謂「紅粉知己」之類的男女交往情形,它們互訴生活上不愉快的遭遇,相互精神慰藉,並沒有任何越軌的性行為。根據調查報告,婚後女性較怕男性肉體上的外遇,男性較怕女性精神上的越軌。

(2) 所謂「性幻想」,乃針對性所產生的一種思想或念頭。許多人由於壓力的無處宣洩,潛意識中的心靈深處,被壓抑的性需求,一旦受到外來的刺激,譬如電視、電影、錄影帶、光碟片中的激情演出、小說雜誌文字露體的描述,甚至寫真照片圖畫攝影等,在心靈深處欲掙脫傳統性禁忌的一種主觀意識的宣洩。

3) 刑法上的所謂「通姦行為」,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,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異性發生生殖器接觸的性交行為。因此,精神外遇、性幻想、電話性交、網路性愛等等,縱使他們在精神上、思想上、言語上、文字上有性愛的行為,只要沒有發生越軌的婚姻外生殖器性交行為,仍然不能構成刑法上的「通姦」行為。

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,是否構成刑法的通(相)姦罪?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?
按刑法的通(相)姦罪,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,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。而所謂「精神外遇」,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,與法律所責難的「肉體外遇」不同,縱使他們在精神上、思想上、言語上、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,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,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(相)姦罪。

 
 
 
 

全省徵信公司服務中心

‧北部徵信公司服務專線:0800-22-2933
‧中部徵信公司服務專線:0800-22-2070
‧南部徵信公司服務專線:0800-22-2121
‧徵信公司傳真電話:02-2364-2731